刑事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一、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大多數的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